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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甲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双方感情不和,女方有外遇,已分居长达四年,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无财产。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我和原告还能继续共同生活,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分居是因为我在外打工,而且我也经常回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侯*,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侯某丙。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张北县民政局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一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对双方的感情产生了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若能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甲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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