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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