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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周*乙。因婚前了解不多,双方一直未建立起感情,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我进行打骂,其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我们夫妻感情,致使我们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贵院要求离婚,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辩称,原告所诉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我们感情较好,原告所诉我对她进行打骂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周*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发生矛盾的主因系相互间缺乏理解与沟通,不能相互忍让,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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