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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赵*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宣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赵*。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结婚后三个月,在赵川开了洗车店,当时原告怀孕,被告对此洗车店也不打理,不理不闻,经常在外打麻将,因为此事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也没有照顾原告,看护孩子,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至今,并且经常在外赌博,因为此事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2014年8月份,原告向宣*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官的劝说下,在被告再三的保证下,后原告撤诉,希望重新生活,可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承诺,对自己的行为不知悔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外债平均分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子赵*由被告抚养;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不主张分割,被告所欠外债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事实理由都正确,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赵*。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偶尔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被告有赌博行为。2014年8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赵*由被告抚养,被告所欠外债由被告负责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已建立,并育有一子。近年来被告有赌博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深有悔意,表示今后能更改,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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