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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31日生女儿黄*乙,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婚生女儿黄*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女儿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31日生女儿黄*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结婚,但也属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关心照顾,互谅互让是有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系较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本院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要求与被告黄*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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