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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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