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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菅*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网上交友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自2013年7月17日离家后至今未归,此后我们一直没有正常的沟通。2015年4月,原告曾与被告协议离婚,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与原告相识时尚在校就读,因原告对被告关怀备至,被告克服家庭困难才最终与原告结婚。但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来更严重到动手,被告无奈只能出走,此后被告也曾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协议离婚,但原告总是反悔,让人无法相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与李*于年月相识,次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0月9日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离婚。李*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杨*与李*无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杨*的陈述、李*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李*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杨*要求与李*离婚,李*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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