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付*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付*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1年5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17岁现读大学,次子12岁现读小学。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年龄相差较多,性格差距较大,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2010年6月下旬,被告因有外遇离家出走,几年来,原告及家人多方找寻,至今没有音讯,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付*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付*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1年5月15日在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3月6日生育长子刘*甲,2003年9月12日生育次子刘*乙,均随原告刘*生活。2010年6月下旬被告付*与原告刘*为琐事争吵后离家出走,且与家人失去联系。为此,原告刘*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付*离婚。

庭审中,原告刘*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刘*与被告付*为合法夫妻关系。

庭审中,原告刘*提交长子刘*甲及邻居鲁*、刘*丁以及垒*委会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付*于2010年5月25日离家出走的事实,且至今未归。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付*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付*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付*离家出走几年时间,经原告刘*及其家人多方找寻、无其音讯。原告刘*提交的证据能够客观证明本案事实,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被告付*离家出走的几年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刘*要求与被告付*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付*现无音讯,长子刘*、次子刘*乙随原告刘*一起生活,抚养费用自理。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付*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刘*的陈述,但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对此,可待被告付*出现后,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故本案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付*离婚。

二、婚生子刘*、刘*乙随原告刘*一起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