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邸*甲与邸*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甲与被告邸*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邸*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邸*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邸*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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