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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