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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和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两名子女。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打架,被告经常无缘无故殴打我,还总是威胁我,我无法再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董*甲归被告抚养,次子董*乙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我很在意她,孩子还小,在以后的生活中我改正错误,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董*于2004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5年1月13日生长子董*甲,于2012年9月7日生次子董*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而闹意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二人婚后虽闹过意见,但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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