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赵**与张**离婚纠纷一案(2011)围执字第443-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赵*与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244533****)工资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

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244533****)工资款每月8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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