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荣青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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