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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荣青海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荣青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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