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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