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与史**离婚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某某与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