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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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