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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丰硕、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6月举办结婚仪式,于2009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整天游手好闲,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规劝被告改掉不良习惯,被告不但不听,反而与原告吵架,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某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有兆丰润景小区138.9平方米一套,原告主张69.45平方米所有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张*某,于201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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