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王**与王**离婚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行围场通祥支行的存款(账号:10112485****)**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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