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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