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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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