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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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