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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6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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