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了承德方*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史*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一处(包括地下室及阁楼)进行评估作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史*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包括地下室及阁楼)一处(房权证:201310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