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被告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黄*乙(11岁),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结婚比较仓促,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被告不过日子,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打骂原告,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判令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不同意离婚并辩称,这次双方发生矛盾是我的错,以后坚决改正,努力挣钱养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4年6月6日(农历)生一女儿黄*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10月1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于2015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诉称,双方结婚后被告经常骂人,小心眼,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称缺点坚决改正,以后努力挣钱养家并当庭承认错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均系再婚且育有一女,尚未成年,应该珍惜彼此的缘分,如双方离婚,亦不利于年幼子女思想、身心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疼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求大同存小异,不能因为一些琐事而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恩爱关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有眷恋,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被告承认错误,原告应当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在这妻离子散的关键时刻,应当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予以坚决改正。并且被告作为一个丈夫、家庭支柱,应当勤劳苦干,担负起照顾好妻子及孩子的责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完整、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