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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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