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张*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