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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