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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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