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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被告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2013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从2013年9月份开始分居。2014年底,原告向河北*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依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籍某辩称,原告如不返还被告礼金10000元,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底,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第(2015)任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婚前被告母亲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礼金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被告礼金10000元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原告述称该款已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全部花费,不同意返还,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与被告籍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籍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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