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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阴历2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3日原、被告同居期间生男孩赵*,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直忍让。但近几年来,原、被告之间矛盾加大,原、被告现已分居。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赵*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一直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阴历2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3日,原、被告同居期间生男孩赵*,现跟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杨*与被告赵*自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夫妻共同生活至今,时间近五年,且双方育有一男孩,故夫妻双方应该珍惜感情和家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充分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评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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