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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