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佟*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短*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