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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甲诉被告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吴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初六生育一女孩,取名段*乙,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虽短,婚后感情尚可,但后来发现被告信奉邪教,不上班并搬回娘家居住后又离家出走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结婚证明一份;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父亲孙*出具的的证明一份;

吴*华小学的证明一份;

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孙*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吴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初六生育一女孩,取名段某乙,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虽短,婚后感情尚可,但后来发现被告信奉邪教,不上班并搬回娘家居住后又离家出走了,

另查明,原、被告均为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不尽夫妻义务,且现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表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为农村居民,故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为(2015年河*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5410元12)25%≈321元/月。因被告未到庭,致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段*甲与被告孙*离婚;

二、婚生女孩段*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321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2015年9月份至1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12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2016年始,每年的1月1日前付清当年全年抚养费,依次类推;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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