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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生*。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婚前感情一般。孩子出生以后,原告母亲抚养较多,对被告的说教较多,被告因此不愿意去原告娘家,双方发生了一些不愉快。被告偶然发现原告手机联系人中有个“老公”,在没有查明真实情况将原告打了几下,因此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已无缓和的余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生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偶然发现原告手机联系人中有个“老公”,因此与原告发生了争吵,被告希望这是个误会,误会说开就好。双方没有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30生育一女,取名生曼*,现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一致陈述及原、被告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础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就以上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特别是孩子出生以后,因家庭生活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处理家庭内部矛盾,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环境。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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