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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彼此没有感情和思想交流,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因为工作有时候回家较晚,被告因此经常和原告生气。原告对被告百般无奈,但被告不思悔改,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具体有:两开门橱柜一个、80柜子一个、西门子牌炉罩一个、液化气罐一个、圆桌一个、42寸王牌彩电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天圆牌八门组合柜一套、鞋柜一个、大理石方桌一张、椅子四把、小柜一个、菜柜一个、连四一套、被褥各六床、蚕丝被一床、枕巾枕套各一套。

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给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一条,证明被告对双方感情出现矛盾认可,且没有和原告方和好的意思;清单四张,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夫妻感情。对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认可;短信内容认可,但是一时生气所说的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有两开门橱柜一个、80柜子一个、西门子牌炉罩一个、液化气罐一个、圆桌一个、42寸王牌彩电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天圆牌八门组合柜一套、鞋柜一个、大理石方桌一张、椅子四把、小柜一个、菜柜一个、连四一套、被褥各六床、蚕丝被一床、枕巾枕套各一套。被告在原告处无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彼此应相互了解,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和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包容”的心态去理解对方。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米*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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