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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发生矛盾后,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被告曾经将农药灌进饮料瓶中灌原告、拿菜刀威胁原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给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3页,证明被告经常辱骂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其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被告未出庭应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矛盾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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