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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双方经自由恋爱于二0一三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生育女儿李*乙。年**补办了登记手续。婚后我发现被告性格固执,没有主见,凡事听从父母安排。我怀孕四个月的时候,被告及其家人将我赶出家门。被告对孩子不关心,对我的生活不照顾。2013年12月份,我生病住院后,被告不给出医药费,也不照顾我。从此双方感情淡化,平时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不信任。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们双方离;婚生女儿随我生活,抚养费由被告依法承担;我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富士达电动车一辆、被褥各六床、个人衣服若干及生活用品归我所有;共同财产红色五菱面包车一辆、童装店货物6000元、被告的工资(具体数额不清楚)、3.2亩土地的玉米及小麦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债务有因开童装店进货欠供货商3199元,要求依法承担;债权有被告哥哥李*因盖房借我们3000元钱,要求依法分割。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进货单两张,证明债务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双方是同村村民,从小相互认识,经自由恋爱后正式结婚,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2、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育了女儿李*乙;3、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也没有不照顾原告。被告提交证据如下:孩子受伤照片2张、门诊票据2张、检查报告单5张,证明原告照顾孩子不够细心,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受伤,且未及时得到治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二0一三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离婚后婚生女儿随己生活,抚养费由对方依法承担。双方有部分共同财产及债务。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应当视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包容的心态去理解对方,共同努力创造幸福的生活。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冯*和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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