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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丰*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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