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丰*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丰*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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