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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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