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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