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宋*与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