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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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