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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原告精神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虐待,以至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医药费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挺好,我没有打骂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李*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孙*于2015年8月18日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李*二人从结识至今已有近八年的时间,经过多年的接触了解,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情,二人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发生矛盾和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事事从大局出发,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和好如初也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现有婚姻状况,根据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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