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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曾*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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