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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14日举行婚礼,并依法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乙。原、被告婚前并未深入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理家、治家观念不同,对过日子的计划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结婚六年来,被告也没有给家庭带来多少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故造成双方矛盾一直不断,因此双方对离婚问题已商讨多次。被告由于道德、法律意识淡薄,因涉嫌故意伤害现被取保候审。近日,双方矛盾加剧,已无调和可能,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的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三年多才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时间里,原告没有干过活,因为孩子小,都是被告在外为家庭奔波,所挣的钱都交给原告支配。原告说的被告家庭条件不好也不是事实。且现在儿子已经七岁,父母作为成年人对家庭、孩子都应负责,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乙。被告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南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反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询问笔录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至今已经6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男孩李*乙是原、被告双方感情的结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如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虽曾犯罪,但其犯罪行为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刑罚,故原告不应以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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