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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又因琐事争吵,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李*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没有工作,无能力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在孟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于年月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5年5月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自原被告分居后,两婚生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生子李*、李*户籍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所证实。

被告主张婚后财产有长安牌面包汽车一辆,于2013年花8000元购买,现无手续,价值5000元。被告主张2007年前婚前原告入人寿保险,共支付保险费9000多元,因原被告离婚,被告无义务承担这些费用,要求原告退还给被告4000元。

原告称买长安牌二手面包汽车花用5500元,系2003年出厂,现价值500元以上。大约在2004年或2005年开始买的平安疾病保险,每年缴费8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办理过一次离婚手续,二人虽又和好重新办理登记结婚,但仍然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原被告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平原则,考虑原被告能更好抚养两婚生孩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孩子为宜。按照有利于子女原则,次子年龄较小,更需要母亲照顾,故婚生长子李*原告共同生活,婚生次子李*随被告生活。综合考虑婚生子李*、李*年龄差距,以及原被告分居后两婚生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还应适当给付被告子女生活费3000元。关于被告当庭主张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由于原被告对车的价值分岐较大,又均未申请价值评估,暂无法分割,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入保险交的费用,原被告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入保险具体险种、交费期限、数额以及所享有保险利益,本院暂不能确定返还的依据及具体数额,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左*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原告李*共同生活,次子李*随被告左*共同生活,原告李*给付被告左*子女抚养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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