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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彼此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在2014年6月份原被告吵架分居生活,被告找人劝说后未能离婚,但是其后被告没有任何改变,不务正业,迷恋上网,夜不归宿,挣钱也不给原告一分钱花。在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婚生女孩王*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陪嫁物品归原告、返还原告娘家的重奇电动三轮车一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1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深厚感情,正因为如此,举行结婚仪式后近两年半,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提出离婚,是原告的冲动,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决心、信心让自己妻女过上好日子,希望合议庭给双方一个缓冲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乙。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婚生女孩王*乙现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原被告陈述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并已生育一个子女,原被告之间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向本院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愿,故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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