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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吴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被告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名叫刘*。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经孟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对子女抚养未作处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刘*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名叫刘*。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子女抚养未作处理。现婚生长子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长女刘*随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本院(2014)孟*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刘*乙户籍登记卡一份、刘*乙医学出生证明一份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名子女,现虽已经离婚,对两名婚生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平原则,考虑原被告能更好抚养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原则,为不改变两婚生子女已熟悉生活环境,婚生长子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长女刘*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孩子生活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马*与被告刘*甲生育的长子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长女刘*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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