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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被告丁*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丁*,年月日生育长子丁*乙。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丁*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丁*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丁*,现在天*读大学,年月日生育长子丁*乙,现在孟村镇就读中学。

上述事实,由孟村*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户口页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尚在求学阶段,心理较脆弱,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双方更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对孩子和家庭负责。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虽被告现因故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但被告态度诚恳,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愿,且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韩*与被告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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