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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与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也多次劝说被告,可被告不但不听劝说,反而变本加利,常常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求,要求抚养女儿。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和原被告的感情,被告原谅原告的过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佳*,年月日生育长子王*。2014年3、4月期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缘结为夫妻,生活中就应当互谅互让,和眭相处。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应该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尹*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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