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三月十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赵*,年月日生育次子赵*。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赵*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被褥各五床。

被告赵*未当庭答辩,但庭后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赵*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三月十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赵*,年月日生育次子赵*,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孟村回*局婚登办出具的证明一份、户口页两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赵*、次子赵*,均年幼,尚需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双方更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对孩子和家庭负责。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