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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原被告因相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尤其不能让人容忍的是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令原告彻底痛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好几年才办理的结婚登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为家付出的很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年月日生育次女张*。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长女张*现随原告生活,次女张*现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并已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之间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向本院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愿,故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胡*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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