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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女名为刘*。原被告年月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8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刘*、刘*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女名为刘*。原被告年月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8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刘*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刘*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两份、户口页两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既然有缘结为夫妻,就应珍惜已有的缘分和情感,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扶助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以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育刘雨航,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双方更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对孩子和家庭负责。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求同存异、改正不足、互相体谅,仍有希望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另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积极表达了争取和好的意思表示,故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宋*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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