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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三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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