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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